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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黄思恩与周俊卿、蒋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恩,周俊卿,蒋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538号原告:黄思恩,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周俊卿,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蒋金奎,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恩诉被告周俊卿、蒋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思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黄思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无书 记 员  莫丽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