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济南易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济南易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498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云振,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济南易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庆芝。被告: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负责人:齐界。原告刘某与被告济南易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冬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