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与杜海鲜、杜海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杜海培,杜海鲜,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685号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94239D。法定代表人詹勇闽,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杜海培,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杜海鲜,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55号渝北大厦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5922F。法定代表人何龙,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杜海培、杜海鲜、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杜海培、杜海鲜、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5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杜海培、杜海鲜、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杜海培、杜海鲜、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870487.32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