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豆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186号申请人:豆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豆某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00224号民事判决书,由郭某某向申请人豆某某给付42972.52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2538元、执行费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豆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场支付申请人43000元,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恢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