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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守祥诉梁宝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祥,梁宝琴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254号原告:赵守祥,男,194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梁宝琴,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祥与被告梁宝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守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守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守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