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6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平、寿光市东兴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6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平,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东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鲁丽宾馆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3529523H。法定代表人赵光武,总经理。上列双方当事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寿光市东兴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寿光市东兴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寿光市支行帐户1607006119200059096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桂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