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献伍 方华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献伍,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李献伍,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西路铁一处,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510283616。被执行人方华,女,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平寨镇鼎泰花园2栋1单元40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0424472X。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李献伍申请执行方华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陈太刚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