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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419号原告:张伟,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刚,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张伟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陈远新人民陪审员  XX林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