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419号原告:张伟,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刚,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张伟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陈远新人民陪审员 XX林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