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庄毅斌与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村民委员会、漳浦县庄厝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毅斌,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村民委员会,漳浦县庄厝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580号原告:庄毅斌,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章,漳浦县前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法定代表人:庄明山,村委会副主任。被告:漳浦县庄厝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623MA2Y6BRXM。法定代表人:庄付强,系合作社社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琴,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庄毅斌诉被告漳浦县前亭镇庄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庄厝村委会)、漳浦县庄厝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庄厝养殖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庄毅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已收取的虾池租金330190元,并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庄毅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两被告承包了位于庄厝村的海外第62号虾池,并签订《虾池租赁合同》一份,虾池面积21.9亩,总租金330190元,庄毅斌依约将租金330190元缴入庄厝养殖合作社账户后,因庄厝村委会未理顺与原虾池使用者的关系,两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将虾池移交给庄毅斌养殖,已构成违约,故提出如上诉求。庄厝村委会与庄厝养殖合作社辩称,庄毅斌的诉求有悖于事实且于法无据,并提出海域使用权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庄毅斌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两被告举证的证号为国海证113563017号海域使用权证,本案纠纷应属于海域使用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六十三条“海域使用权纠纷(含承包、转让、抵押等合同纠纷及相关侵权纠纷)案件,但因申请海域使用权引起的确权纠纷案件除外”规定,本案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杨耀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泽祥书 记 员 杨幼婷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