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青梅、邵胜章等与周德喜、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梅,邵胜章,高桂英,邵云飞,周德喜,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379号原告:高青梅。系死者邵红林之妻。原告:邵胜章。系死者邵红林之父。原告:高桂英。系死者邵红林之母。原告:邵云飞。系死者邵红林之子。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兵,系四原告近亲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陈述,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标的款等。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峰、刘超,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起诉、反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标的款,代为收取法律文书等。被告:周德喜。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彬、程建华,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丰山镇。法定代表人:杨艳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进。代理权限:答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搜集、提供证据,代为出庭、和解、反诉或上诉,代领法律文书及相关案款(物)等。原告高青梅、邵胜章、高桂英、邵云飞与被告周德喜、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梅、邵胜章、高桂英、邵云飞撤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79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田毅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