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斌与斯琴巴图、阿拉善盟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斯琴巴图,阿拉善盟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751号原告:李斌,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庄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梅,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琴巴图,男,蒙古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系阿拉善盟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阿拉善盟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民生花园商业街爵士宾馆303号。法定代表人:斯琴巴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刚,系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城区国贸大厦。法定代表人:谢忠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杰,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斯琴巴图、阿拉善盟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7年8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退还原告李斌。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