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行审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姜山领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姜山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行审592号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余家术,该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姜山领,男,地址光山县。本院在审查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因被执行人已经缴纳处罚款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撤回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忠志代理审判员 鲁冬冬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默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