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超和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百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超和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068号原告:长兴超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白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强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胜、赵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百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委会实盈路。法定代表人:王香玉,董事长。原告长兴超和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百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476300元与赔偿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向被告购买了一台吹塑机,现因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所以提起诉讼。本院审理中发现,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也未达成协议约定本院管辖,且被告所在地也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被告所在地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