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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双牌县农商行诉卢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学新,唐峦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648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琳,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被告:卢学新,男,汉���,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唐峦玉,女,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牌县农商行)诉被告卢学新、唐峦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28日,原告双牌县农商行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县农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微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