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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陈竹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陈竹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750-1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陈竹如。关于陈竹如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竹如应处罚金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除本院银行扣划的352.01元外,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竹如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除本院银行扣划的352.01元外,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7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