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凤林与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林,九台市官地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744号原告:陈凤林,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赵汉华,矿长。原告陈凤林与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林、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法定代表人赵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凤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款1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至2014年在被吿处从事井下工作,被告共拖欠原告约2个月工资11000元。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九台市官地煤矿辩称,欠原告的工资款为7568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至2014年在被吿处从事井下工作,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7568元。本院认为,被告应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项75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凤林工资款75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