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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刚与王双、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王双,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157号原告:罗刚,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双,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董兴,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原告罗刚与被告王双、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罗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刚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泽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