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涛与戴京华、赵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戴京华,赵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1民初3429号原告:杨涛,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男,1974年1月7日出生,居民,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慈利县。被告:戴京华,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慈利县。被告:赵季红,女,1981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张家界市慈利县。原告杨涛与被告戴京华、赵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瑾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京华、赵季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戴京华、唐兴华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二、要求被告赵季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6日,被告戴京华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出示借条,并由被告赵季红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戴京华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偿还本金,被告赵季红也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涛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借条1份,即被告戴京华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被告赵季红作为担保人在上面签字的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戴京华于2016年11月16日向原告杨涛借款4万元、被告赵季红对4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戴京华、赵季红既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杨涛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评议后认为,该证据系书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借款事实,故应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对原告杨涛所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实:2016年11月16日,被告戴京华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戴京华出示借条,并由被告赵季红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戴京华催讨借款,被告戴京华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偿还本金,被告赵季红也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原告杨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戴京华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被告赵季红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京华给原告杨涛出具的借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杨涛作为出借人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戴京华作为借款人亦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杨涛在给被告戴京华合理的宽限期后,可随时向被告戴京华主张权利,故对原告杨涛要求被告戴京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季红在原告杨涛与被告戴京华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同意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对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被告赵季红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杨涛要求被告赵季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原告杨涛偿还借款4万元。二、被告赵季红对上述借款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戴京华、赵季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