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兰荣与陈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荣,陈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263号原告:王兰荣,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仁扣,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支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杨明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兰荣诉被告陈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兰荣于2017年8月28日以该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