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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与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281号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共青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邱敏蓉。被告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诉被告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潘波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承担。审 判 长  戴大川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人民陪审员  王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