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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凌焕权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焕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870号罪犯凌焕权,男,194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凌焕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2014年5月8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凌焕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起至2017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90.54分。无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凌焕权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凌焕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焕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 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