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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杨四彬、张佩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四彬,张佩佩,河南省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李继东,张俊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四彬,男,生于1970年8月2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高钊,男,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安超,男,生于1979年6月17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东,男,生于1976年5月7日,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祥,男,生于1972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佩佩,女,生于1982年12月27日,回族,住周口市川汇区。上诉人杨四彬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李继东、张俊祥、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佩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当事人所签订《外墙油漆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争议其他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四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久芳审 判 员  张子亚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阿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