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启福与熊天英、李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福,熊天英,李丹,李顺材,李顺华,李顺明,李顺英,李顺惠,李顺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572号原告:陈启福,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天英,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丹,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顺材,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顺华,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顺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顺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顺惠,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顺容,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福与被告熊天英、李丹、李顺材、李顺明、李顺华、李顺惠、李顺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启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陈启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