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大川与何显云、雷皇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大川,何显云,雷皇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大川,男,生于1962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何显云,男,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雷皇术,女,生于1972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魏大川与被执行人何显云、雷皇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显云、雷皇术有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字号:x),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显云、雷皇术共同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号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字号:x,面积x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限内,该房屋交由被执行人何显云、雷皇术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更、转让、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