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洋与秦斌秦廷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秦斌,秦廷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592号原告:陈洋,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斌,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廷凡,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洋与被告秦斌、秦廷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洋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洋的申请系其自愿作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陈洋负担。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馥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