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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之新与孙习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之新,孙习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988号申请执行人:王之新,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孙习好,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29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