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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9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雷与金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金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9704号原告:王雷,男,汉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供电局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毓,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志龙,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宝红,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雷与被告金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雷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王雷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雷1955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