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9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雷与金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金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9704号原告:王雷,男,汉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供电局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毓,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志龙,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宝红,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雷与被告金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雷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王雷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雷1955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