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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曾太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太,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于南充市高坪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利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晚上1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曾太在顺庆区人民中路万福来宾馆附近找他人购买了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曾太左手信封内查获一袋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净重24.81克,从其裤包内查获两袋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和两袋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疑似麻古4粒,疑似冰毒净重分别为4.76克、2.85克,疑似麻古分别净重0.18克、0.20克。经南充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曾太左手信封内查获的疑似冰毒该疑似毒品和从曾太裤包内查获两袋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曾太裤包内查获的两袋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疑似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说明,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本案称重计量器的检定证书,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的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曾太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太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