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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水、谢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水,谢清萍,李宏,黄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215号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负责人:李申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男,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玉水,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谢清萍,女,汉族,1960年7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李宏,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黄伟,女,汉族,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水、谢清萍、李宏、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