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阿铁、马海以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铁,马海以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54号被执行人:阿铁(化名),男,1985年出生,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其他信息不详。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马海以付,男,1987年11月10日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文盲,无业,现在监狱服刑。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阿铁、马海以付盗窃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账户、房产及土地等不动产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燕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姜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