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瑞雪、王瑞琪与王建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王瑞琪,王建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959号原告:王瑞雪,女,汉族,住萝北县。原告:王瑞琪,女,汉族,住萝北县。法定代理人:李桂云,女,汉族,住萝北县。被告:王建新,男,汉族,住萝北县。原告王瑞雪、王瑞琪与王建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瑞雪、王瑞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雪、王瑞琪以“双方准备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雪、王瑞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0元,减半收取为487.50元由原告王瑞雪、王瑞琪负担。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