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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瑞雪、王瑞琪与王建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王瑞琪,王建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959号原告:王瑞雪,女,汉族,住萝北县。原告:王瑞琪,女,汉族,住萝北县。法定代理人:李桂云,女,汉族,住萝北县。被告:王建新,男,汉族,住萝北县。原告王瑞雪、王瑞琪与王建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瑞雪、王瑞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雪、王瑞琪以“双方准备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雪、王瑞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0元,减半收取为487.50元由原告王瑞雪、王瑞琪负担。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