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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东营宏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东营宏聚商贸有限公司,顾前忠,黄桂芝,东营市金不换商贸有限公司,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峰,王朋朋,高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0600-X。代表人李杰善,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宏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德州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75635823-X。法定代表人黄桂芝,经理。被执行人:顾前忠,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黄桂芝,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市金不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商贸城9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杨美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50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朋朋,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峰,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王朋朋,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高泽新,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与被执行人东营宏聚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金不换商贸有限公司、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峰、王朋朋、高泽新、顾前忠、黄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204481.88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1204481.8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