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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志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志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志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工资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