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109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麒麟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吕东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巨野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75元,减半收取计6787.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