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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贵叶、赵亚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贵叶,赵亚楠,赵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2执287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法定代表人苏海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治,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贵叶,女,汉族,住所地普兰店市。被执行人赵亚楠,男,汉族,住所地普兰店市。被执行人赵保国,男,汉族,住所地普兰店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姚家村卢屯7-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贵叶、赵亚楠、赵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作出(2017)辽02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2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滕今桥执行员王琳琳执行员杨运涛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