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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明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1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28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8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蔡明兴,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起,被告人蔡明兴在石狮市八七路曾坑厝头新村96号经营星爱琴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先后雇佣邓某(1)、王某(1)等人从事生产劳动。截至2016年8月,被告人蔡明兴因经营不善而拖欠邓某(1)等35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69857.75元。被告人蔡明兴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经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被告人蔡明兴仍未支付。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蔡明兴在内蒙古苏尼特左旗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邓某(1)等工人将被告人蔡明兴工厂设备出售得款人民币36100元,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蔡明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明兴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69857.75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明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明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明兴退出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3757.72元,分别发还给王某(1)11189.3元、邓某(1)12198.1元、韦某3183.1元、胡某19064.76元、熊某与袁某6758.5元、张某(1)与罗某11534.09元、余某与肖某3911.23元、冷某6180.53元、武某与叶某11253.95元、黄某(1)与黄某(2)13192.3元、陈某(1)与王某(2)6575.29元、尧某与黄某(3)6790.61元、唐某(1)与粟某2230.1元、唐某(2)2677.28元、王某(3)2809.1元、邓(2)与张某(1)7293.89元、陈某(2)4211.69元、余某与张某(2)1077.4元、苏某283.5元、林某与刘某2148.8元、杨某1097.8元、李某5378.4元、吴某与何某2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陈晓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