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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他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国中、杨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中,杨华,钟祥市交通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4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中,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华,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钟祥市交通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国中与被执行人杨华、钟祥市交通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由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钟祥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京山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照兵审判员  吴林周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辰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