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范生柱与秦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生柱,秦传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793号原告:范生柱,男,生于1950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告:秦传志,男,生于1956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生柱诉被告秦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生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秦传志的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秦传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秦传志在银行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在3000元的额度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及账户依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确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薄宜文审 判 员 罗俊辉人民陪审员 熊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