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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益荣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益荣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02号之一原告:天津益荣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9342339L),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邸荣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荣光,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54950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四号桥南津塘二线北侧100米。法定代表人:田宇,经理。原告天津益荣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天津益荣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益荣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天津益荣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人民陪审员  崔风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