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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字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吉林省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与朱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吉林省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朱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字747号原告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白城市。原告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原告吉林省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白城市。原告吉林省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被告朱洪杰,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吉林省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时间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公告传唤又未能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免收。审判长 铁 文审判员 崔伟东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战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