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付某、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付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939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本街。负责人:李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住赤峰市。被告:徐某,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被告付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付某、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司法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王伟审判员王慧杰人民陪审员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