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涂科敏田华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涂科敏,田华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5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居委202号(中业太阳城2-1-1至2-1-7/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914151382R。主要负责人:吴兴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科敏,男,1981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华维,女,1982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被告涂科敏、田华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440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已预交4409元),减半收取220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鑫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