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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忠碧与胡永静梁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碧,胡永静,梁坤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905号原告刘忠碧,女,汉族,1949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胡永静,男,汉族,1985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梁坤玉,女,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碧诉被告胡永静、梁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碧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延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