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大挑与邱月菊、刘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大挑,邱月菊,刘化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761号原告:钟大挑,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月菊,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刘化亮,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钟大挑与被告邱月菊、刘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钟大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大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大挑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钟大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亦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