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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146号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8162XW。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林,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匡前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