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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廖家琦、廖家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家琦,廖家华,廖庭,廖兴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29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家琦,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学军,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廖家华,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捕前暂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2015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2016年8月3日被取保侯审。原审被告人廖庭,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捕前暂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2016年11月3日被取保侯审。原审被告人廖兴乐,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捕前暂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2016年11月3日被取保侯审。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15]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家琦、廖家华、廖庭、廖兴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广��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3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家琦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7日,本院以(2016)粤01刑终1170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刑初8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家琦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全案卷宗材料、上诉和辩护意见,提讯上诉人廖家琦,询问原审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租住本市荔湾区翠竹街18号B1栋1201房,通过“灵龟之家”网站论坛、QQ、微信等网络工具发布信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活体龟。出售得款后,被告人廖家琦给予被告人廖���华、廖庭、廖兴乐相应的提成。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在上述出租屋被查获,当场缴获四爪陆龟活体21只、红腿陆龟活体7只、印度星龟活体7只、苏卡达陆龟活体8只及缅甸陆龟活体1只。经鉴定,上述44只活体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其中,四爪陆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缅甸陆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廖家琦被抓获归案。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廖家华举报“阿某”等人在芳村龙溪大道的花卉市场出售各种宠物龟等的野生动物,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队据此线索,破获嫌疑人刘某波、曾某琳、廖某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宗。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立功材料,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笔录以及缴获的活体龟、手机、银行卡等,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帐、移动运营商提供的通话清单,租赁合同,微信聊天截图,三星手机、几米手机各1台,廖家华使用的微信、QQ情况,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所附的蓝光光盘,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人黄某、苏某的证言,被告人廖家琦、廖家华、廖庭、廖兴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廖家琦、廖家华、廖庭、廖兴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家琦、廖家华、廖庭、廖兴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支持。惟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当场查获涉案野生动物,未予以出售,属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廖家琦、廖家华、廖庭、廖兴乐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家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的辩护人关于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该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廖家琦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廖庭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三、被告人廖兴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四、被告人廖家华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诉人廖家琦提出的上诉意见是:1.发现涉案龟的荔湾区翠竹街18号B1栋1201房,并非廖家琦所租;2.前述房屋及所在小区均有监控,但无法查证廖家琦将涉案龟拿到该房屋的时间、地点及经过;3.根据廖家华和廖兴乐的供述,涉案龟是廖庭收的快递,故涉案龟不是廖家琦的,更不是廖家琦拿到前述房屋的;4.廖家华、廖庭在补充侦查及庭审中供述涉案龟不是廖家琦的,以事实证明廖家琦与本案无关,该供述是可以采信的,因为有可能增加廖家华、廖庭的罪责,加重惩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对廖家琦的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廖家琦没有收购、提供包括涉案44只活体龟在内的任何珍贵、濒危野生活体龟给廖家华、廖庭、廖兴乐,也没有指使或授权他们通过“灵龟之家”网络论坛、QQ及微信等网络工具发布信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活体龟,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错误,判决廖家琦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没有事实依据。1.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理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公诉机关在重审一审中无提交任何证明廖家琦提供涉案44只活体龟,或涉案44只活体龟属廖家琦所有的新证据,庭审还查明廖家琦不在作案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廖家华、廖庭的供述及电话记录等证实涉案44只活体龟属廖庭所有。重审一审未消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点,反而发现了更多有利于廖家琦的证据。2.廖家琦没有将涉案44只活体龟送至案发现场的作案时间。廖家琦159××××8382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显示,整个7月份,廖家琦大部分时间不在广州,在广州时也要去医院照顾病重的母亲,没有时间关注生意方面的事情,不可能送货给廖庭。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故意不采纳对廖家琦有利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恰恰可以印证廖家华、廖兴乐关于涉案44只活体龟是快递寄给廖庭,并由廖庭打电话给廖兴乐签收,与廖家琦无关的供述。且该说明并未附卷,审判程序严重违法。4.其他辩护意见��廖家琦的上诉意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廖家琦无罪。原审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对重审一审判决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廖家琦及原审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家琦及原审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廖家琦及其辩护人提出廖家琦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廖家琦及原审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的供述,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所附的蓝光光盘,证实廖家琦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从事卖龟生意,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发布龟的图片和信息,客户有需要就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廖家琦,成交后廖家琦通过快递方式发货,客户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方式将售龟款支付给廖家琦,有时廖家琦也委托快递公司代收。上诉人廖家琦及原审被告人廖家华、廖庭、廖兴乐的供述,证实廖家华、廖庭、廖兴乐共同租住在荔湾区翠竹街18号B1栋1201房,一起帮廖家琦卖龟。廖家琦提供龟并告诉廖家华、廖庭、廖兴乐底价,廖家华、廖庭、廖兴乐通过QQ、微信及网站出售,并将所得货款转账给廖家琦。收款后,廖家琦按照不同品种给予廖家华、廖庭、廖兴乐100-500元的提成。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笔录、缴获的活体龟、现场勘验记录及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2015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荔湾区翠竹街18号B1���1201房抓获廖家华、廖庭、廖兴乐,并当场缴获四爪陆龟活体21只、红腿陆龟活体7只、印度星龟活体7只、苏卡达陆龟活体8只及缅甸陆龟活体1只,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其中四爪陆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缅甸陆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廖家琦组织廖家华、廖庭、廖兴乐共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廖家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廖家琦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阳开审判员  茹艳飞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金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