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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连城与刘国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城,刘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城,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刘国辉,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城与被执行人刘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国辉自动履行义务,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富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修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