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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2343臧书景与陈思飞、樊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书景,陈思飞,樊华生,陈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苏0722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臧书景,男,1963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思飞,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樊华生,女,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怀连,男,1960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书景与被执行人陈思飞、樊华生、陈怀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思飞、樊华生欠申请执行人臧书景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2017年9月份起定于每月30日前给付5000元,至还清所清欠款,被执行人陈怀连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