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忠亚贸易行与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忠亚贸易行,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83号之一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忠亚贸易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新洲大堤**号首层自编06。法定代表人:赵永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衡,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菁,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开西一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苑春阳。被告: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居委会乐安北路9号二层及三层。法定代表人:芦昭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忠亚贸易行与被告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忠亚贸易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忠亚贸易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09.63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忠亚贸易行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