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XX、王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XX,王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78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XX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超,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王军,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被告XX、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关注公众号“”